杰哈德称向以色列南部城市和加沙地带发射火箭弹
因此本文选取2004年作为陪审团审理案件情况数据统计的第一年,列出近10年陪审团审理案件的司法统计数据。
同时,欧洲人权委员会的报告具有重要意义,但如果有相应的法院判决,则法官会注重判决。[4] 所有这些,显然与当今中国的立法实践有很大的不同,而且在深层次上反映了权利观念的差异。
第三类是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正无偏。感谢Gro Hillestad Thune女士,作为欧洲人权委员会挪威籍委员,她为我对欧洲人权法院的工作访问提供了种种便利。[100] (四)合比例性:民主社会所必需 1.意义及审查的一般步骤 欧洲人权法院在The Sunday Times案的判决中说:对于证明公权干涉的正当性来说,说明干涉属于第10条二款的例外不够。[83] 在Silver案的判决中,该法院认为,授予裁量权的法律必须指明裁量的范围,但是这样的规定不一定要在该法律条文本身发现。一般认为,该条对信息和 观念的区分清楚地表明,表达自由并不限于作为信息的各种可证实的事实资料,它还包括意见、批评和各种理论思考,即意见和观念。
[104] 参见Council of Europe(ed.),The exceptions to article 8 to11 of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1997,p.14。[115] 因此,在考量是否为民主社会所必需的问题上,试图把欧洲人权法院的裁量过程概括为三言两语是徒劳的。立案前不得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拒绝使用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除此之外,为了确保起诉公平而有效,检察官应尽力与警察局、法院、法律界、公共辩护人和政府其他机构进行合作。这就要求检察官须保持政治中立,不受政治干预,独立、公平、公正地实现保障人权的价值追求。因玩忽职守、非法拘禁、违法办案等致人死亡的,除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外,对于领导失职渎职的一律给予撤职处分。
确保检察权依法规范行使,不仅需要加强检察权行使的组织和程序制约,而且出于检察工作的专业属性,还要特别关注和强化检察官职业伦理建设。而与此形成反差的是,在我国检察官职业伦理的规定中,仅有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这样一些比较空洞的表述,缺乏具体明确而有约束力的规范。
上述《刑事司法体系中公诉之原则》比较明确地规定了处理检察官与法官、警察之间关系的职业伦理规范,其他相关国际文件也都主张检察官与法院、警察、法律界人士和政府机关的合作。依据我国《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的规定,检察官的职权主要包括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代表国家进行公诉以及对法律规定由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等,[18]检察官的角色定位是国家利益的代表。尊重、保护和支持人的尊严和人权。协助法庭作出公正的判决。
[16]此外,我国检察官职业伦理要求检察官应该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的规定,诸如禁止刑讯逼供。而伦理更多的是他律,强调通过激励与惩罚的制度设计规范人们的行为。[19]张志铭:《对中国检察一体化改革的思考》[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注释]: [1]参见李本森:《法律职业伦理》[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页。
众所周知,西方检察权是基于多党制和分权制衡的架构而设置的。没能很好地将检察官职业伦理与检察官职业特性做针对性勾连,操作性不够强,是当下中国检察官职业伦理建设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
在我国,检察官既是公务人员,又是司法官员,更是宪法确立的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者,无论是基于身份还是与身份相关的职权,公众都对其职业伦理有着更高的要求。不准经商办企业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属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
中国的检察制度深受大陆法传统的影响,尽管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但在追诉犯罪、保障人权的基本职能方面是一致的。通过完善的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设定和实践,彰显检察官职业伦理的职业特性,促进检察官依法履职、保障人权,维护职业地位和职业尊严,是我国检察官职业伦理建设的努力方向。五要调查取证,不准刑讯逼供。不准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或者接受上述人员的宴请、礼物和提供的娱乐活动。[6]在与警察的关系方面,该《原则》要求当检察官决定是否开始或继续起诉时,通常应审视警察调查的合法性、遵守保障人权的情况。保证公众利益,按照客观标准行事,适当考虑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立场,并注意到一切有关的情况,无论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有利或不利。
八要接受监督,不准文过饰非。检查证据是否通过非法手段获得,拒绝采用这样的证据,并将使用非法手段的人绳之以法。
不得利用工作中获得的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合理利益。诸如明礼诚信,在社会交往中尊重、理解、关心他人,讲诚实、守信用、践承诺,树立良好社会形象[20]等条款似乎适用于任何一个职业,绝非检察官职业伦理所特有。
只有建设具有鲜明职业性和可操作性的检察官职业伦理,才能推动检察官职业化进程向纵深发展,维护检察官职业的社会公信力,回应法治社会对检察官的角色期待。第3条涉及公正,要求检察官不带畏惧、偏好和偏见地履行职责,不受个人或局部利益、公众或媒体的影响,只关注公众利益。
第三,关于检察官与同行的关系。检察官是一种专门的法律职业,应该对与自己扮演的制度角色相关的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有所理解,有所认识。[22]参见龙宗智:《理性对待法律修改慎重使用新增权力—检察机关如何应对刑诉法修改的思考》[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职业(Profes-sion)与一般意义上所说的工作(Job)不同:工作仅指谋生的手段,而职业则是具有专门的教育背景,掌握专门的专业技能,承担特殊的社会责任,并拥有从业特权的行业。
检察官在法庭审理程序中应客观公正。不准在工作日饮酒或者着检察制服(警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关键字:检察官|职业伦理|法律监督|公诉|人权保障 一、引言:职业伦理含义之廓清 道德(morality)和伦理(ethic)在日常生活中往往是一对通用的概念,在理论上却有区别。依据法律、规则和职业伦理专业地行事。
寻求真相,无论对嫌疑人有利或不利。该《原则》于2000年由欧洲理事会部长会议通过,共39条,涉及会员国检察官应遵循的共同原则。
本文依据我国《宪法》、《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等法律的规定,立足检察官在法律职业中的角色定位或职能定位,通过国际国内的比较揭示我国检察官职业伦理的特点,并分析其成因,初步反思其中存在的问题,以期对今后我国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建设有所助益。第5条专门列明了合作的要求,即检察官根据法律和合作精神,要与警察、法院、法律界人士、辩护律师(包括公共辩护律师)及其他政府机构协作,并在国内和国际范围内协助其他辖区的同事,以完成相应的司法服务。不得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亲友,也不得接受他们的宴请、礼物和提供的娱乐活动。中国检察官职业伦理并未提及公众利益,只有人民利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等表述,言尤未明。
[15]对于退休的检察官,亦要求他不得利用原身份影响、干预检察工作。在证据指明的范围内坚决、公平地起诉。
检察官职业伦理内在以实现司法公正为依归,外在则很大程度上承载着公众对法治的信心和企盼。[13]参见《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第1条、《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第2条、《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第3条、第5条和《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
检察长会议通过,不仅为检察官履行职责提供了一般原则,而且还提供了极为详尽的伦理规范指引,主体部分为4条。不允许检察官的个人或财务利益或检察官的家庭、社会或其他不正当关系影响到检察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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